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