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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潘运娣等人与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运娣,梁豪,陈琴,黄立秋,张志义,覃扬群,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6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运娣,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豪,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琴,住湖北省南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证号码42062419810316402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秋,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义,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扬群,住广西藤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覃桂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翠英,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燕华,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运娣、梁豪、陈琴、黄立秋、张志义、覃扬群因与被上诉人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豪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梁豪负担。上诉人梁豪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于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睿审 判 员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车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