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覃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覃某乙,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覃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海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某甲,居民。第三人陆某乙,教师。第三人陆某丙,田东县供水公司职工。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第三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覃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丽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