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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来养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养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107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来养,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查获,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4)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来养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来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来养于2013年2月份至11月间,在网上向邱某某(另案处理)的“maj888”六合彩大股东账户开通Ga5098股东账户,再用该股东账户开通ha5098六合彩总代理账户,利用该账号投注12875848元,其中招集高某甲投注3967365元,从中盈利50000余元。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来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指控所依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杨来养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被告人杨来养辩解,对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没有意见,但有部分是自己投注,且自己获利只有10000余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来养于2013年2月份至11月间,在网上向邱某某(另案处理)的“maj888”六合彩大股东账户开通Ga5098股东账户,再用该股东账户开通ha5098六合彩总代理账户,利用该账号投注12875848元,其中招集高某甲投注3967365元,从中盈利10000元。归案后,被告人杨来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款项822200元。上述事实,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1、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其有开股东账号ga5098(养)给杨来养,ga5098总代理账户有ha0527、ha8877、ha5098、ha8909,但只有ha5098才是杨来养使用投注的。由于杨来养没怎么发展总代理下线,所以我就将其股东账号的权限收回自己管理,杨来养的ha5098账户有投注一千六百多万元。2、证人高某甲证言,其在2013年2月,通过杨来养开通代理账号Cha3399,后开通会员账号供他人投注,其代理账号Cha3399共接受投注3933641元,具体时间以电脑报表为准。其与杨来养每星期结算一次。3、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2月份,通过朋友高某甲开通二个会员账户即acha4486(华)、acha4487(华),总投注金额是1708045元,每星期通过现金结算。4、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2月份通过朋友高某甲开通一个会员账户即acha5178(坤),其上线代理账户是cha3399(ag3),总投注额投注222430元,每星期现金结算。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杨来养去她家时有用她家的电脑。6、福建省公安厅批复,证实福建省公安厅批复安溪县公安局对“520”网络赌博案具有管辖权。7、搜查笔录,证实安溪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杨来养所在厦门市思明区住处(张某住址)进行搜查,查获杨来养身上苹果手机两部、现金22200元及银行卡,查获张某身上现金11700元及卧室50000元,还在客厅查获苹果电脑三台、苹果电脑一体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8、扣押清单,证实安溪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1日,扣押到犯罪嫌疑人杨来养电脑主机一台、苹果手机两部(134……99、137……04)、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现金22200元、银行卡四张(工行:6222……7770、建行:6227……8777、4367……7835、邮政银行:6210……8660),扣押到张某苹果电脑一体机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两台、现金61700元。9、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7日发还给被告人杨来养苹果手机两部(134……99、137……04),银行卡四张(工行:6222……7770、建行:6227……8777、4367……7835、邮政银行:6210……8660);发还给张某现金61700元,苹果平板电脑两台。10、票据,证实安溪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杨来养款项822200元。1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杨来养使用的建行银行卡(账号:6227……8777,户名:马某某)自2013年2月4日以来,多次与高某甲、陈某乙、钟某某、陈某甲有资金交易。12、统计报表,证实ha5098总代理帐户于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6月18日,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7月29日,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4日,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0日,共接受投注12875848元。13、安溪县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被告人杨来养所使用的电脑硬盘进行勘验,未发现违法犯罪证据。14、工作说明,证实经查证,“洪某、阿某、敏某、鲍鱼”无法查清身份,“陈某甲、钟某某、王某某”经多次传唤,均未到案。15、抓获经过,证实安溪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1日21时30分许,在厦门市思明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来养。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来养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杨来养供述,其在2013年2月份,通过一个叫“杰阿”的男子,本名叫邱某某,开通一个股东级别账号Ga5098,后在该账号下开设总代理账号Ha5098,后开设代理账号Cha3337、Cha3399、Cha7788,其中代理账户Cha7788是我自己使用的,代理账户Cha3337是陈振阳使用;代理账户Cha3399是“阿国”使用。由于其不怎么会使用股东账号,所以其从股东账号开通总代理账号Ha5098后,其上线“杰阿”就将股东账号Ga5098收回自己使用,这样Ga5098是否还有开设其他总代理账号就不清楚。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来养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来养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来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已退清违法所得款,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杨来养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来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0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来养退缴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香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晓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第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