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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建诉陈宗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陈宗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赵建,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葛永红,富顺县赵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宗贵,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建诉被告陈宗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的委托代理人葛永红,被告陈宗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在被告陈宗贵承包的云南省镇威公路三合同段工作。工作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陈宗贵应付原告劳务报酬35000元,被告陈宗贵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报酬3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宗贵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其庭审中辩称:承包了云南省镇威公路三合同段属实。工作结束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尚欠原告劳务报酬35000元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所欠款项至今未付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建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在被告陈宗贵所承包的云南省镇威公路三合同段从事接水沟、拦砂坝等工作。2011年2月6日原、被告就从事的工作进行结算后,被告陈宗贵尚欠原告赵建劳务报酬35000元,并于2011年6月2日由被告陈宗贵向原告赵建出具书面欠条一份。被告所欠原告劳务报酬35000元至今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在被告陈宗贵所承包的云南镇威公路三合同段工作,工作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并由被告陈宗贵出具欠条一份,原、被告双方已经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赵建是债权人,被告陈宗贵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35000元劳动报酬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赵建给付劳动报酬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被告陈宗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