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周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诉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吴周林。2015年2月4日,本院确认收到起诉人吴周林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系南通市通州区水产养殖场退休职工,2010年养殖场为其补办了社会医疗保险手续,但其11年工龄被改为9年。请求法院判令南通市通州区水产养殖场依法补交医疗保险费21339.45元,并恢复其档案工龄11年。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范畴的规定。起诉人所诉争议归根结底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再则,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前需要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现起诉人吴周林直接起诉,其诉讼请求即使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也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吴周林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周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