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卓秀容、焦淑仙、钟珊与钟小英、何桂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卓秀容,焦淑仙,钟珊,钟小英,何桂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卓秀容,女,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淑仙,女,汉族,1940年4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珊,女,汉族,1996年12月5日出生。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化礼,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小英,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志金,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何桂华,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卓秀容、焦淑仙、钟珊因与被申请人钟小英、何桂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卓秀容、焦淑仙、钟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卓秀容、焦淑仙、钟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秀容、焦淑仙、钟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