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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邑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旬邑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51年XX月XX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住正宁县永和镇,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XXXX********,农民。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送看守所羁押时,旬邑县看守所以被告人不适合羁押为由不予收押;2014年12月1日本院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旬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旬邑县职田镇恒安洲村文家川小组高台子八亩台自己承包的耕地内整地时,为了方便整地,违反林地野外用火规定,将其地里的玉米秆用火柴点燃,因当时风大,点燃的玉米秆被吹到了沟边山坡的林地内,引起林地失火。经现场勘验鉴定,该起火灾造成林地总过火面积141.3亩,共烧毁死亡树木8482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0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烧毁死亡树木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去旬邑县职田镇恒安洲村文家川小组高台子八亩台自己承包的耕地内整地,为了方便整地,其将承包地内的玉米秆用火柴点燃,到中午12时许,赵某某等玉米秆烧完后离开回家。因当时风大,未燃尽的玉米秆被吹到了沟边山坡的林地内,引起林地失火,群众于当日18时许扑灭。经现场勘验鉴定,该起火灾造成林地总过火面积141.3亩,涉及甘肃正宁县永和镇琴宅村杨沟组、旬邑县职田镇恒安洲村文家川组、旬邑县湫坡头镇八王庄村三个地区,共烧毁死亡树木8482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044元。上述案件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17日9时30分,旬邑县职田镇文家川村村民张某某向旬邑县公安局电话报称:文家川发生森林火灾把其林子烧了。2014年3月20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是公安民警到其家中找到并传唤到案,2014年3月20日赵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基本情况表,证明赵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及犯罪事实经过。(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证人李某、何某、赵某、赵广某等人的个人户籍信息情况。(5)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承包地的四址范围,过火地杨沟在其承包地的四址内。2.证人证言。(1)李某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3月16日中午12点多,其在地里干活时见赵某某在八亩台地边烧玉米秆,不一会发现赵某某烧玉米秆的地畔下的荒草坡着火了,那天因风大,没过多长时间山就引着了,将张某某的苗子地也烧着了,后来村上人到山上打火直到下午6点多才把火打灭。其并证明过火面积挺大,有八王庄的山,还有甘肃的山,当时八亩台地就赵某某一个人在整地烧玉米秆。(2)何某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3月16日其在安沟对面整地时看见对面地里赵某某在一边挖玉米秆一边烧。当时八亩台没有其他人,就赵某某一个人整地烧玉米秆。其在地里干了一会活,看见赵某某拿着撅头上了景阳山,到了中午12点左右,其发现玉米秆被风吹到林地的荒草里,荒草烧着了,火越烧越大,其赶紧叫人打火,到18时左右明火才被打灭。其还证明过火的有张某某的刺槐苗地。(3)刘某证言笔录,证明其知道赵某某在八亩台烧玉米秆引起林地着火的事。(4)赵广某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3月16日1点多,其村赵某刚给其打电话说安沟着火了,让其喊群众去打火,然后其叫村上人一块去现场打火,火是下午6点扑灭的。(5)赵某广证言笔录,证明3月16日中午12点其发现老庄子山上着火了,然后就去打火,直到下午6点火才被打灭。(6)董某证言笔录,证明3月16日其老婆说安沟着火了,后自己才知道火烧得很大,不光安沟村,甘肃杨沟和湫坡头镇八王庄的山都烧了。(7)赵某刚证言笔录,证明自己在3月16日中午12点接到老婆电话说八亩台地的安沟和马家山着火了,自己回来后看见张某某的刺槐地也着火了,下午6点左右火被打灭。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笔录,证明3月16日自己家的刺槐苗地和承包的林地着火了,第二天发现苗子地边上邻家赵某某的玉米地里有玉米秆烧过的痕迹,就去问邻地的李某知道火是谁点的,李某说昨天赵某某去点玉米秆了,所以自己就报案,希望调查处理,其还证明明火是下午18时左右扑灭的。过火内有自己刺槐苗地,林地里面是18年生的刺槐树。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3月16日早上吃完饭后自己去安沟王梁耕地里整地,把玉米秆搂到一块儿后就用火柴把玉米秆点燃,自己看着玉米秆明火烧完后就去对面景阳山上拉上牛回家了。过了一个钟头左右,自己看见对面沟渠在冒烟,然后就去打火。当天周围地里没有其他人用火烧玉米秆、拉荒,有可能是自己引起的火灾,自己也是一时失误。过火区域有张某某的苗子地里的刺槐。自己对鉴定的结论没有意见。5.鉴定意见。(1)现场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报告书,证明经旬邑县林业工作站鉴定,2014年3月16日发生的火灾过火总面积141.3亩,烧毁死亡树木8482株,有5个小班。(2)市场调查意见及损失计算说明,证明2014年7月24日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刺槐树苗市场调查意见,确定刺槐树苗的市场价格波动范围。经计算,赵某某的失火行为共造成林木损失价值104011元。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地形图、平面图,证明旬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2014年3月16日的火灾现场勘查情况及绘制的现场地形图、平面图等。现场位于旬邑县职田镇文家川安沟王梁,东至老庄子生产路,西至中子山,南至河上生产路,北至梁顶,根据林地类型和权属划分为5个现场,现场内到处是被火烧过的灰迹,现场内有张某某的刺槐苗地1.5亩,在苗地边的耕地内有玉米秆燃烧的痕迹。(2)调取证据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3月17日从被害人张某某处调取《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原件保存在张某某本人手中。(3)指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17日赵某某对安沟王梁耕地畔的起火点进行了指认,其指认距离沟边荒草不到2米的玉米秆燃烧过的痕迹说:“这就是我点火的地方”。7.视听资料。(1)指认现场照片18张,证明对赵某某指认失火现场的拍照。(2)赵某某照片3张,证明赵某某的面貌长相情况,对赵某某的正面、左侧面、右侧面进行的拍照。以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均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141.3亩,烧毁死亡树木848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以失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满二年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健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王保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苑萍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