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阎永强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阎永强,阎永国,阎永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49号申请人阎永强,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由琼,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兼阎永国的委托代理人)阎永海,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阎永国,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阎永节,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阎永节的委托代理人)阎桂芹,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阎永强、阎永海、阎永国、阎永节、阎桂芹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阎永强、阎永海、阎永国、阎永节、阎桂芹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阎关智(曾用名闫关智)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20018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17020018号】,由甲方阎永强继承,归甲方阎永强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