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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祥贵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祥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82号罪犯郑祥贵,男,1975年6月7日出生于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祥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祥贵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10月因说粗话被扣1分;2013年1月因三互小组成员发现违规未及时劝止被扣1分;2013年5月因个人卫生不整洁被扣0.5分,共计扣分3次,累计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祥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