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伟豪申请执行曾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豪,曾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朱伟豪,男,生于1993年11月21日,汉族,住广元市旺苍县。被执行人:曾国海,男,生于1988年8月9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国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国海的银行存款3489元(其中本金3000元、诉讼费439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阳 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