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4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侯文杰与李俊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489-3号原告侯文杰。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士。委托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李俊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府前街营业所的存款58185元予以冻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文杰撤回对李俊士的起诉,故本院冻结被告李俊士的银行存款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俊士银行存款5818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永威审 判 员 王 韡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