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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诉李久德、李长德、周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李久德,李长德,周常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被告李久德,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南丰乡马营墩村*组。身份证号:6222231970********。被告李长德,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南丰乡马营墩村*组。身份证号:6222231964********。被告周常林,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南丰乡马营墩村*组。身份证号:6222231980********。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诉被告李久德、李长德、周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李久德已结清本人名下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