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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浮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广西田园农贸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浮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法定代表人:龙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会煦,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被告: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法定代表人:黎兵春,该社的法人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且被告已无实际经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7元,减半收取为5343.5元,保全费3650元,共计8993.5元,由原告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全镇审判员  徐玉平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双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