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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钟某某,女。被告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兴喜审 判 员  唐 兴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月小章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