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钟某某,女。被告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兴喜审 判 员 唐 兴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月小章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