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蒲达友诉被告王建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达友,王建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蒲达友,男,生于1963年12月18日,汉族。被告王建冬,男,生于1965年12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达友诉被告王建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达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达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达友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达友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