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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法定代表人:郭广运,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媛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工业园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忠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为265元,由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范频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