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飞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飞,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彭仁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飞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斌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飞及其指定辩护人彭仁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谢飞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将107包毒品藏匿于体内,从云南省先后乘汽车、火车至贵阳转乘飞机于次日16许到达武汉天河机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所运输毒品共重456.14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破案经过;2、登机牌、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毒品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谢飞的供述和辩解等。被告人谢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飞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谢飞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将用避孕套、塑料胶带和塑料膜包装的圆柱形“毒蛋”107包藏匿于体内,从云南省南伞先后乘汽车、火车于次日至贵阳并转乘飞机于当日16时许到达武汉天河机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谢飞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在武汉市汉阳医院排出体内所藏匿“毒蛋”。经鉴定,上述用避孕套、塑料胶带和塑料膜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107包,净重456.14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破获本案和抓获被告人谢飞以及当场查缴毒品的事实经过。2、湖北省秭归县屈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飞于1986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及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谢飞处搜缴大包“毒蛋”3个(1200颗麻果)、小包“毒蛋”104个(3640颗麻果);国产黑色中兴牌手机一部、黑色钱包一个(内有40元左右),并予以扣押。上述毒品照片及其他物证当庭经被告人谢飞辨认,确认属实。4、公安机关出具的《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明收缴毒品已上交入库。5、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1528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避孕套、塑料胶带和塑料膜包装红色圆形片剂107包,净重456.14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6、书证,(1)公安机关调取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证明谢飞于2014年7月25日14:45分乘坐cz3785航班从贵阳至武汉的情况。(2)武汉市汉阳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证明谢飞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并确认体内异物排尽。7、被告人谢飞的供述:2014年6月10日左右,我在深圳龙华区三和人才市场找工作,有一个身高一米八左右,东北口音的年轻男子过来跟我搭讪,问我是不是找工作,并说让我给他办点事他给我点钱花,我同意了。后来他带着我见他们“老大”。他“老大”是河南口音,他让我去云南带一批货回来,我问是什么货,他说是“大麻”,我说这事违法的我不敢做,河南人说这不是海洛因,不会被抓的,并说搞得好的话一个星期可以赚2万左右。半个月以后,我实在是没钱了,想想家里生活条件差,母亲常年有病,我就主动联系了那个河南人说我愿意干。7月21日8时许,我与河南人在龙华新区人才市场门口见面,东北人也一起过来了。他们带我到了龙华汽车客运站,给我买了一张到昆明北的汽车票,还顺便把我身上一张农行卡卡号记了下来,上车前东北男子跟我说到了昆明以后用公用电话跟他联系,有人往我卡里打钱。大约下午2点多,我到了昆明北汽车客运站,按照之前的约定,我给东北人打了电话,他说等会会有人跟我打电话,没过几分钟,有一个武汉人跟我联系,要我从现在开始只跟他联系,然后往我卡里打了500元,要我取完钱以后,坐车去昆明西客运站,买一张到云南南伞县的车票。7月23日中午12点多,我到了南伞客运站后,武汉人就打电话要我坐三轮去缅甸老街新百胜酒店,会有人跟我联系。我按照他的指示到了见面地点,后来有个黑黑的身高175cm左右的人过来递给我500元钱。下午五六点左右,这个黑黑的男子又回来,身边还带着一个人跟我说要我去新百胜酒店住。24日凌晨2点左右,黑黑的男子和下午来的那个人一起来到我的房间教我怎么吃麻果,当时放在我面前的,有110颗用避孕套包装的小包麻果,另外还有3颗大包装的麻果毒蛋。我吞到40多颗的时候,实在吞不下去了,想吐,我就跟他们说:“我实在吞不下去了,你们要是觉得不满意我可以不做了。”黑黑的男子说:“我们花这么大精力把你带过来,你说不做就不做肯定是不可能的,不然小心我打死你,你最好晚上午6点10分之前全部吞下。”我听到后觉得心里害怕就继续往嘴里塞,吞到104颗的时候,我已经吞到极限,黑黑的男子就用400颗一装的大毒蛋往我肛门里塞,塞了3颗才停下来。这个时候已经到了早上6点钟了,黑黑的男子递给我2000元现金,要我等下去酒店对面坐摩托车到南伞县,会有人跟我联系。我按照他的指示到了南伞,这个时候武汉人打电话过来了,他跟我说路上可能随时有变化,要我随时听他调遣。然后我从南伞县打的到孟定镇,一路上随时和他联系。25日上午9时,武汉人跟我联系让我到贵阳机场,买一张最近的航班去武汉,如果我没有钱,就给我转1000元。我到了贵阳机场以后,我告知武汉人我将坐2点45分的飞机前往武汉,随后我就上了飞机。飞机一到武汉天河机场的停机坪,警察就把我带走了。武汉人的联系电话是15*******79、18*******72。这一趟活,按照5元钱1克,我体内藏了差不多4800多颗麻果,算下来可以获利16000元左右。我运输的好像是麻果,一颗一颗的。上述供述,有公安机关的审讯视频在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谢飞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飞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谢飞是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并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国产黑色中兴牌手机一部,由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祥新审 判 员 付鲜莉人民陪审员 姚秋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