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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平阶、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邱平阶,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鲁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可、张建纲,均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邱平阶,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南头镇得富电气商店业主,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车埠镇,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被告: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郷坪智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左玉国,均系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平阶、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65853.X)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为3716元,由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练天成审判员  谢劲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卫明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