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校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校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10层1001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校搏,男性,年龄29。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校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