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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树军诉被告张铁伟、吕金龙、田孝利合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军,张铁伟,吕金龙,田孝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任树军,男。委托代理人王恒松,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铁伟,男。委托代理人郭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金龙,男。第三人田孝利,女。原告任树军诉被告张铁伟、第三人吕金龙、田孝利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任树军诉被告张铁伟、第三人吕金龙、田孝利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医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已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树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常青审判员  律云华审判员  吴中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