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树军诉被告张铁伟、吕金龙、田孝利合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军,张铁伟,吕金龙,田孝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任树军,男。委托代理人王恒松,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铁伟,男。委托代理人郭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金龙,男。第三人田孝利,女。原告任树军诉被告张铁伟、第三人吕金龙、田孝利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任树军诉被告张铁伟、第三人吕金龙、田孝利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医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已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树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常青审判员 律云华审判员 吴中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