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中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中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斌审判员 张永德审判员 李建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