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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萍与阿斯叶#U2022亚森,艾则孜#U2022热合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萍;阿斯叶·亚森;艾则孜·热合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张萍,女,汉族。被告:阿斯叶·亚森,女,维吾尔族。被告:艾则孜·热合曼,男,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阿斯叶·亚森,艾则孜·热合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对被告阿斯叶·亚森,艾则孜·热合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7.1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27.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