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在太原市小店区二营盘街华兴苑四栋2单元201室体育场3D动漫城员工宿舍内洗衣服时,趁室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何某放置在沙发上的苹果5S土豪金16G(港版)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孙某将该手机刷机后使用并拍摄照片。2014年9月19日左右被告人孙某将该手机以1500元在地摊上销售。后被害人何某在其ipad上发现共享的照片,确认系孙某盗窃,被告人孙某不予认可,何某遂报案。2014年10月1日21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3D动漫城将被告人孙某抓获。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45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家人赔偿被害人何某3500元,何某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用被盗手机拍摄的照片、购买手机发票、谅解书、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4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人民陪审员 巩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