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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仕伟,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