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曼曼、许华贵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曼曼,许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99号申请人:李曼曼,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许华贵,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申请人李曼曼、许华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曼曼、许华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曼曼一次性赔偿许华贵: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凭发票支付,已于2015年2月5日履行完毕;二、李曼曼一次性赔偿许华贵: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1500元,已于2015年2月5日履行完毕;三、李曼曼、许华贵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宣圣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