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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戴光平与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光平,卢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66号原告戴光平。被告卢华。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光平与被告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光平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光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光平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