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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孝河与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河,侯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陈孝河,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侯志远,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河与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志远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孝河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志远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