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姚延山与顾春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1505号申请执行人:姚延山(曾用姚言山),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被执行人:顾春玲(曾用名顾春林),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延山与被执行人顾春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姚延山与被执行人顾春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顾春玲于2015年2月5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延山30000元,余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姚延山自愿予以放弃。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顾春玲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延山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荣 富审 判 员 徐 其 富代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