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林亮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60号罪犯林亮,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344.59元。被害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3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制鞋包装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2.1分。2012年和2013年度均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一季度被评为改造之星。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亮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31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