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朱海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海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68号罪犯朱海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盐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海林赔偿徐明亮、徐忠伟、刘正银、刘李氏因被害人刘长花死亡的各种费用计人民币163929.12元,赔偿徐明高各种费用计人民币15263.20元(已给付徐明亮、徐明高各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4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海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5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海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海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朱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朱海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大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人身危险性较大,且大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