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朝兰与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兰,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02909号原告张朝兰,女,1945年2月4日出生。被告魏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兰与被告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张朝兰负担九百三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张朝兰九百三十一元。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松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