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民(商)初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朝兰与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兰,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02909号原告张朝兰,女,1945年2月4日出生。被告魏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兰与被告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张朝兰负担九百三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张朝兰九百三十一元。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松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