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若剑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若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景玲,公司主管。被告:杨若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若剑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由原告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