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诉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池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池某负担。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