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将其打工的“小魏钣金喷漆汽车维修店”维修的吉EG44**号小型轿车开走,店主报案后,民警在集安市跃进桥西侧发现了黄某驾驶的轿车,欲进行检查时,黄某驾车逃走,民警立即驱车追击。黄某驾车经集安市区行至城后村砖厂胡同时,被民警控制。在对其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黄某有醉酒驾驶嫌疑,便协同交警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提取血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测,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逃,集安市公安局将其上网通缉。2014年11月25日,在集安市腾飞聚源旅店将黄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出警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测报告,在逃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逃避检查,且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