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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初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毕济宝,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迎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