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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程荣与曾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荣,曾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程荣,市民。被执行人曾光秀,房县畜牧兽医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程荣与曾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光秀于2015年2月5日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14年3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程荣18000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曾光秀在2014年3月1日前偿还程荣18000元义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