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程荣与曾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荣,曾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程荣,市民。被执行人曾光秀,房县畜牧兽医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程荣与曾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光秀于2015年2月5日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14年3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程荣18000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曾光秀在2014年3月1日前偿还程荣18000元义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