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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郭红胜与毛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胜,毛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4-1号原告郭红胜。被告毛志国。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郭红胜与被告毛志国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毛志国在中国银行广水市支行的存款10000元。审判员  胡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开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