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郭红胜与毛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胜,毛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4-1号原告郭红胜。被告毛志国。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郭红胜与被告毛志国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毛志国在中国银行广水市支行的存款10000元。审判员 胡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开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