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关永利与秦岩、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永利,秦岩,王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关永利,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岩,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慧慧,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永利诉被告秦岩、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康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