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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关永利与秦岩、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永利,秦岩,王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关永利,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岩,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慧慧,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永利诉被告秦岩、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康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