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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4月1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72年9月27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