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4月1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72年9月27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