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玉泉与山东而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泉,山东而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商初字第533号原告李玉泉,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邹瑞,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而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任立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泉被告山东而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2357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李玉泉承担。审 判 长 李志龙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郑乃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