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天津科兆首信条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丽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增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辉,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天津科兆首信条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丹颐园2-1-801号。法定代表人金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兆首信条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货款给付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