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宋翼然与四川金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翼然,四川金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宋翼然,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赵浩,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金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大刚,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雷加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翼然诉被告四川金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翼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翼然承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