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卢某霞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霞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霞,女,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留置,同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霞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卢某霞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活动。2014年10月28日封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了被告人卢某霞,当场在其位于封开县的处所查获用于登记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的单据十七张等。经核查,被告人卢某霞自2014年6月以来接受他人的投注额达人民币827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字条及单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人陈某妹、孔某旭、莫某英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霞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达八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霞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桢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伦永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