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康健与玉田县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健,玉田县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单宝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康健,农民。被告:玉田县林业局,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无终西街。代表人:王慎勇,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大街919号。代表人:赵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光,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单宝辉,农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安邦财险唐山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81号天元大厦四层。代表人:赵向东,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浩锋,1986年8月6日,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健与被告玉田县林业局、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单宝辉、安邦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健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