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国芬、李建义与梁庆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芬,李建义,梁庆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刘国芬。原告李建义。被告梁庆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芬、李建义与被告梁庆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芬、李建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