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唐山科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唐山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寿商初字第3149号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唐山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科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8元,减半收取3954元,诉讼保全费2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师贤审判员 房 艳审判员 张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