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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江兴才与杨荣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兴才,杨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江兴才,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长安镇双河村。被执行人杨荣松,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陈家坝。江兴才与杨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荣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48元,交纳申请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荣松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己依法扣划并兑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