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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永朋等金乡县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李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朋,魏广招,金乡县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李玄,薛明会,杨焕焕,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永朋,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9210169751,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相树张村7组4号。原告魏广招,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312257539,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魏李村3组50号。被告金乡县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新汽车站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689586-8。法定代表人胡家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鹏(特别授权),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005164718,汉族,安全科科长,住公司宿舍。被告李玄,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603085315,汉族,农民,住金乡县鸡黍镇辛庄村中心街10巷15号。被告薛明会,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010053617,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胡集镇薛岗村中心街3号。被告杨焕焕,女,1984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404073629,汉族,农民,金乡县羊山镇杨楼村中心街三巷6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4621-2。负责人张天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伟(特别授权),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8202095113,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朋、魏广招诉被告金乡县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李玄、薛明会、杨焕焕、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朋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圣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睿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