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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桂香与刘琴、谢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香,刘琴,谢诚(成)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94号原告马桂香。委托代理人尤德群,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琴。被告谢诚(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香与被告刘琴、谢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桂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马桂香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邴小虎 关注公众号“”